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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南鄢陵:调贷与背锅 一个客户经理何以连续两年违规放贷数百万?
0时间: 2026-06-09 08:26:21 来源:   

违法发放贷款并非其本意,该行为得到了其领导的默认,是为了化解之前同事为他人贷款的事实,该行为也是领导安排的”。

一起银行员工违法发放贷款案的判决,揭露出部分金融机构内部风险控制的严重缺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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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,原河南鄢陵某有限公司职工丁某,因在负责管理不良贷款期间,违法向同一借款人发放“调贷”性质的新贷款,造成巨额损失,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,缓刑二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。此案审理过程中曝光的“借新还旧”、银行管理层默许违规操作等问题,引发广泛关注。

为化解旧贷,违规发放新贷

判决书显示,本案的源头始于2014年。当时,丁某的同事、该银行客户经理张某甲,在2014年5月至11月期间,向郑某甲、郑某丙、王某乙等四人违法发放了共计320万元贷款。2014年底,张某甲因病请假,丁某接手管理这四笔已存在问题的贷款。

为“化解”这些不良贷款,2015年11月30日,丁某违反《商业银行法》、《贷款通则》等规定,未对借款人及担保人资格进行严格审查,并制作虚假贷款资料,向借款人郑某丁发放了375万元贷款。该笔贷款资金直接被用于偿还此前四笔贷款的本息。

一年后的2016年11月30日,同样的操作再次上演。丁某再次向郑某丁违法发放贷款424万元,用于偿还2015年那笔375万元贷款的本息。至此,一笔最初320万元的贷款问题,通过两次“调贷”(即以新贷还旧贷),演变成了一笔本金424万元的巨额不良贷款。截至2023年12月7日,这笔贷款仍有本金424万元及利息505万余元未归还,给银行造成巨大损失。

个人背锅,谁该担责?

在庭审中,被告人丁某对指控事实无异议,但他辩称,办理贷款是为了化解之前的几笔贷款,且经过了支行、总行领导的同意,是银行普遍存在的“调贷”做法。“这笔钱也不是我自己用的,是为了行里的贷款还款任务,支行、总行都是这样干的,”丁某当庭表示,“我认为我的罪行较小。”

其辩护人也指出,丁某的行为得到了领导的“默认”,违法发放贷款并非其本意,银行自身制度不严、监管缺失是重要原因,被害方(银行)存在明显过错。

然而,法院审理后认为,丁某作为贷款发放的主要负责人,未履行个人职责,制作虚假调查报告等材料,未履行实质审查义务,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。对于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“被害方存在过错”等意见,法院未予采纳。

借新还旧掩盖不良:银行“粉饰报表”的代价

尽管法院采纳了丁某系自首、认罪认罚、初犯等从轻情节,并依法对其宣告缓刑,但本案的判决无疑揭示了更深层次的问题。一个普通客户经理,在没有银行内部一定层级的默许或配合下,很难连续两年完成数百万元的违规贷款发放。丁某的“背锅”角色,反衬出涉案银行在信贷管理、内部控制和合规文化方面存在的系统性漏洞。

此案也为所有金融机构敲响了警钟:依靠“借新还旧”掩盖不良资产、纵容员工违规操作以粉饰报表,不仅无法真正化解风险,反而会让风险不断累积,最终造成更大损失,相关责任人也难逃法律的制裁。如何健全内控机制,强化合规经营,杜绝此类“领导默认、员工操作”的违规链条,是本案留下的深刻思考。



责任编辑: 楚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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